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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史学荐书119 夫马进编:《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4 9:29:1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948— ),日本历史学家。1971 年京都大学文学部毕业后进入大学院文学研究科博士课程。1974年任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助教,1979年起历任富山大学人文学部、副教授。1987年起历任京都大学文学部、文学研究科副教授、教授。2013年退休,现为京都大学名誉教授。主要著作有《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1997 年,恩赐、日本学士院)、《朝鲜燕行使与朝鲜通》(2015 年,Paju Book Award 著作、德川);编著有《增订使琉球录解题与研究》(1999年)、《燕行录全集日本所藏编》(2001 年合编)、《中国东亚外交交流史研究》(2007年);译注有《乾净笔谭》( 朝鲜容著,2016、2017年) 等

  这是一本旨在研究中国诉讼社会史的论文集。有一些欧美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不是植根于法律,而是建立在伦理或礼治的基础之上,甚至认为未曾存在过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庭。这是一种。为了纠正这一,中日两国的相关学者深掘各种文献资料,结合各个时代的、经济和民间生活状态,阐释了传统中国作为诉讼社会的不同侧面。同时,本书还对中国历史上诉讼的过程、诉讼对于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历代针对诉讼的频发采取的应对之策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书中还考察了日本江户时代的诉讼。

  现在日语中的“诉讼社会”一词,是从英语litigious society一语翻译而来。litigious 一词有“好讼”之意,因此,如果翻译成中文,译为“好讼社会”更为适当。

  通常,人们总是把现代美国作为“好讼社会”最典型的代表。而说到“诉讼社会”,人们通常会列举出这样的事例,这就是某市民会为了某种通常不会发展成为诉讼的细微问题而兴讼。此外,在多数情况下,诉讼案件数量之多可以作为诉讼社会的,有时,律师人数之多也可以视为诉讼社会的一种标志。这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律师与普通关系越密切,就会更方便地接近或利用诉讼和审判。这正是“”社会的特征,即人们拥有“获济的”,并可以主张依法保障这些的实现。人们在律师的帮助下,以法律为根据而提起诉讼。此外,至少在理论上,社会被认为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的社会。在欧洲传统社会,习惯曾经重于法律,在纠纷发生时常常借助民间调解作为解决手段;而这种共同体的规制力也成为人们诉诸诉讼的障碍。然而,随着这种曾经存在的父权性强制力或共同体的规制力逐步消解,其结果是,当人们发生争执时,如果认为自己的受到了侵害,往往会立即直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现代的美国社会,正是由于传统的共同体彻底解体、人们的意识不断高涨而形成的法制化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偏好诉讼,由此导致社会诉讼多发。

  人们通常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美国社会相比,正好形成根本对立的典型。例如,一位专门研究欧洲法制史的美国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在帝制时期不存在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法庭。”迄今为止,欧美的多数研究者可能都认为,在传统中国,作为维持社会运行的机制,相对于法或而言,更为优先的是服从于以伦理为基础的礼制或谦让。或者说,一般认为,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通常可以通过亲属关系的纽带或村落

  共同体在内部加以解决。这种情况是所谓体制所特有的,与社会相反的现象。为了实行,者希望服从于伦理,尽可能少提起诉讼。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者可能会竭力将纠纷提上法庭。或者说,在中国只有与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庭受到高度重视,但与此相反,民事法庭则很不发达。

  然而,这种想法其实完全是一种,不过只看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方面。本文将通过以下事明这一点。首先,“健讼”或“好讼”这些用语,在中国上千年以来的文献中随处可见。“健讼”的“健”是强健的健,也就是顽强地进行诉讼或诉讼兴盛之意;“好讼”则是指热衷于诉讼,正是Litigious之意。而从宋代,即10、11 世纪前后开始,这些用语在史料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其次,有关意识的问题。在前近代的中国,确实不存在意识这一用语或概念,但却存在着一种可与意识相互替代的“情理意识”。所谓“情理意识”,是一种人情与道理相结合的社会意识,或者说是基于人情的道理意识。在美国,意识是指人们在主张自己的正当性时,通常会以法律为依据;与此相对,中国的情理意识既有与法律相一致的情况,也不乏与法律相的场合。至少,在本文所探讨的汉代以后,根据这种情理意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性而提起诉讼,完全是理所当然之举。史料表明,针对这种情况,者并非总是极力通过和国家加以遏制;而且,根据情理意识引起的纠纷,有时并不能在亲属间或村落等小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我认为诉讼在中国曾经是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诉讼并不都是基于情理意识之类的的理由而提起的。至少在宋代以后,毫无疑问,可以根据法律以及众所周知的“道理”提起诉讼,而且有时明明知道对方当事人并没有什么,也可以凭空口实提起诉讼。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之为“图赖”,是希图赖骗、图骗等词的缩略语,指找借口欺诈对方、攫取钱财之意。在以诉讼为手段的情况下,可称之为“架词诬控”,即“图赖诉讼”。总之,从现代称之为民事诉讼的借贷或土地纷争,到等刑事案件,都会不时出现这种、向他人嫁祸责任的诉讼。一旦原告这样做,被告往往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尽管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也都存在这种“图赖诉讼”或“欺诈诉讼”,然而在古代中国,这种诉讼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上,所显示的问题都更为深刻。

  此外,必须进一步考虑的问题还有与诉讼之间的关系。表面上看起来,一方面,实行需要减少诉讼,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以往的确实是国家诉讼的要因;然而另一方面,体制恰恰也成为民间纠纷多发的要因,并且也是纠纷较多地诉诸法庭的要因。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中国历史上毫无疑问确曾出现过副其实的“诉讼社会”,并进而考察中国社会成为这种“诉讼近在身边的社会”的要因是什么。同时,本文将会围绕与诉讼之间的关联为主轴展开观点的论证。

  其次,本文的第二个目的,是根据现有的档案资料,推算出清代的一个县,当事人每年向提出的诉讼文书的件数。因为在论证一个社会是否是诉讼社会时,必不可少地需要举出一定的数据作为佐证。与此相关,本文还将,为了遏制诉讼的过度增长,在债权回收案件等被所谓琐细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多不予受理,因此,这些文书在档案中也没有保存下来。

  如果说前一个目的旨在古代中国诉讼的数量,本文的第三个目的,则是其实质。通过这一研究试图说明,不同朝代的中国人在当时既有的制度下,通过诉讼和审判所追求的具体是什么。其中,通过介绍清代《巴县档案》这一地方文献中的若干案例,说明当时的巴县的诉讼实践,已经不仅仅是“诉讼社会”一语所能让人联想到的一般形象,甚至已经达到“诉讼战”的激烈程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台湾私拍布丁

  

关键词:历史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