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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10 16:08: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性或强制性以及恶意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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