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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 收到灌南县局有关

※发布时间:2019-1-10 6:49: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近日收到灌南县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7月2日下午5点,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巡查发现:你公司南围墙有人工凿成的小洞并有软管穿过此洞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通过此软管将厂内雨水明渠内积水排向厂区外南围墙的面上。灌南县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的软管内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COD为602MG/L,氨氮为17.9MG/L。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第三项之,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财政账户,持缴款凭证到我局502室开票。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決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或者连云港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灌南县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8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调查确认:你公司擅自变更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増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 “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三氟氯菊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托运至化工园区外处置,该废水经检测含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第三项之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经灌南县人民攻府(灌政复(2018]67号)批准同意、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本决定书送达时即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攻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目前公司正积极研究处置方案,根据本次《决定书》,华通化学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对生产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目前最终处置方案尚未确定,减值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预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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