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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猝死型医患纠纷的

※发布时间:2017-6-18 18:12: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猝死是一种不能预期的、非创伤性及非性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病24h内突然死亡的定义为猝死。我国每年有数百万人猝死,死亡年龄差异很大,死亡场所各色各样,患者在医院或离开医院后猝死,常使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极易引发医患纠纷[1]。据统计南通市医患调处中心2011年~2013年共调处医患纠纷190例,其中因患者猝死导致医患纠纷48例,占纠纷总数25.3%。

  猝死主要是疾病本身、或难以避开的并发症、医疗意外所致,而真正由医疗造成的患者猝死的,仅占小部分,但猝死诱发医患纠纷的几率较高[2],有以下几个理由:

  1.1发生突然,以生命消逝为结果 俗话说,纠纷现场我们经常听到这些话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我家的天塌了。患者猝死往往造成近亲属严重心理创伤,容易导致不冷静,甚至,从而将不幸于医院、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1.2多涉及抢救环节,容易产生 患者病情突变猝死,通常都经历短暂抢救过程,抢救过程家属一般不能参与,甚至被告知只能在抢救场所外等候,客观上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过程中也可能会忽视医患沟通环节。几乎所有猝死引起纠纷,患者家属都会提出医务人员疏于观察,抢救不及时、医务人员手忙脚乱,抢救措施不力等。

  1.3确切死因不明,医院难以家属 患者猝死,未经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医院第一时间只能根据现有资料判定患者临床死亡理由为某某可能性大,甚至出现不排除某某可能性等,患者家属往往理解医院诊断都搞不清楚,从而推断医疗肯定有理由,产生纠纷。

  1.4逢死必闹,有闹必赔的从众心理 当前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职业医闹, 逢死必闹,有闹必赔人尽可知,少数患者家属明知通过正常处理途径根本得不到赔偿,受利益,仍选择以闹求赔的方式。

  2.1猝死型纠纷中医方承担责任理由 一般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系。对于医疗行为的性、医务人员主观没有,通常没有,而医患纠纷事件中患方的损害后果也常明显的,主要关注焦点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由于医疗诊治方案的非确定唯一性,对此通常会有许多观点,如果先采取某种方案,可能就不会……,如果再早点做某种措施,就不会……,对于这种症状,当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某种疾病,如果考虑到就可以…… 等等。而诸如此类的看法,经过衍生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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