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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7 18:26: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关于重申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的通知我部1984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的通知》(注:我部1984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的通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以财政、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作了类似的,要及时纠正。”)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的财政部门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也有少数地区的财政部门仍继续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提供,这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

  为了杜绝继续发生这类情况,特再次重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财政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提供,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由财政机关出具书的,由当地财政机关自己承担。今后各地财政机关再出具的,一律无效。